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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的通知
(市府办发〔2006〕20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2005年12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省政府第90号令),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颁布,对加强农村消防安全工作,预防和遏制农村火灾事故发生,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全面贯彻落实《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农村消防安全工作涉及范围广,事关群众切身利益,是一项基础性很强的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农村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农村消防安全工作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安全,关系到整个农村社会的稳定,关系农村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抓好农村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认识到抓好农村消防安全工作就是维护好最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农村消防安全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抓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具体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本着“支持农业、重视农村、关心农民”的精神,强化对农村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村消防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规定》的要求,制定出台加强农村消防安全工作的具体目标、步骤和措施,要把农村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工作任期目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使之与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全面落实农村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所明确的职责和任务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的若干意见》(公发〔2004〕4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强2006年全市社会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市府发〔200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农村的实际情况,全面落实农村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符合各自特点的农村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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