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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核应急预案的通知


  省核管委的应急响应行动启动后,市核管委进入江门市核应急指挥中心,接受省核管委的有关指示,向市应急委报告有关情况,市核管办全体工作人员到指挥中心开展工作。

  市各核应急专业行动组在应急响应行动启动后进入应急状态,在省各核应急专业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响应。

4 核电站事故应急终止和恢复工作

  4.1 应急终止的条

  应急状态的终止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事故(事件)已得到控制,现场已经或即可恢复到安全状态;

  (2)放射性物质释放已经停止或者已经控制到低于可接受的水平;

  (3)已采取并将继续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消除污染,保证公众安全,事故可能引起的长期照射的后果降至最低水平。

  4.2 应急终止

  应急状态的终止在省核管委的统一协调下进行,市核管委在应急终止程序的实施过程中服从省核管委统一指挥,市各核应急专业行动组配合省各核应急专业小组开展工作。

  4.3 恢复工作

 
 核电站事故后的恢复工作由省核管委组织各应急组、当地应急机构和地方政府实施,市各核应急专业行动组配合省各核应急专业小组开展工作。

  4.4 后续工作

  4.4.1 市核管委在省核管委的指导下将应急处理的过程、措施、事故造成的危害、损失及事故的后果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4.4.2 市核管委配合省核管委做好以下工作:

  (1)估计总的群体受照状况;

  (2)评价所有的核应急日志、记录、书面信息等;

  (3)评价引起应急状态的事故原因、事故发展过程和事故的后果;提出长期环境影响监测(包括人员)和评价的建议;

  (4)审评应急过程中所采取的一切活动;

  (5)修改应急计划。

5 信息发布



  核电站事故的信息发布按规定由省核管委组织实施;市核管办和市核应急公众宣传与信息行动组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6 应急能力的保持和保障

  6.1 培训和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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