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核应急预案的通知
(江府办[2007]13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江门市核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关于印发广东省核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办函[2007]111号)和《印发江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江府[2006]61号)的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径向市环保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江门市核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为规范核电站和民用核设施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以下简称“核应急”),提高应对能力,有效防止和减少核事故的发生和危害,保护人民健康,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参加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救援条例》、《
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广东省核应急预案》和《江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事故(事件)的应急工作:
(1)台山核电站、阳江核电站事故;
(2)其他民用核设施事故;
(3)其他辐射事故应急按照《江门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处置。
1.4 处置原则
遵循国家核应急工作“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快速反应、高效处置的原则。
2 组织机构与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