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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财政部门认可的接受培训的形式:
  (一)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和会计培训。
  (二)参加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经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确认,并备案)的会计类脱产培训。
  (三)参加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并获单科以上成绩合格的。
  (四)大中专院校在校生,当年参加会计类专业主修课或选修课学习,学时不少于24学时。
  (五)接受会计专业学历教育。
  (六)参加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省注册评估师协会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
  (七)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五条 鼓励会计人员参加在职自学。在职自学形式包括:
  (一)参加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理财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硕士专业学位(MPAcc)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学历教育。
  (二)独立完成通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财政部门或会计学术团体认可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三)系统地接受会计业务相关的远程教育和网上培训。
  (四)其他在职自学形式。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对会计人员在职自学提出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六条 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的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
  第十七条 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十八条 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充分发挥河北省中华会计函授学校、省市会计学术团体、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会计人员培训服务中心等教育资源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对承担培训任务的继续教育机构的办学资格、办学条件、师资力量、培训内容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评定其是否具备承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能力,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行业主管部门举办本系统会计人员参加的学习班,应根据财政部门继续教育规划,对不同层次会计人员进行相应层次的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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