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支持、督促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三章 继续教育对象
第九条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十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会计人员应从取得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次年起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
(一)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二)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三)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以及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小时。
第四章 继续教育的内容、形式与培训机构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一)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
(二)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理财的能力。
(三)业务知识培训和技能训练,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内部控制、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
(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面授培训为主。在职自学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