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队伍,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环境,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同时,突出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和提高综合能力培训,进一步改善会计队伍人才结构和知识结构。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不断创新继续教育内容,改进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财政部门规划指导、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省财政厅会计管理机构负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一)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二)制定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确定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具体职责和管理权限。
(四)组织编写、推荐适合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教材,或选用财政部统一组织开发、推荐的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
(五)组织全省高级会计师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六)指导、监督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六条 各市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负责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一)制定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确定本市各级财政部门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具体职责和管理权限。
(三)组织、推荐适合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或选用上级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开发、推荐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
(四)组织本市中、初级会计人员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五)指导、监督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会计培训质量。
第七条 具备组织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省直部门,其职责比照本办法第六条执行,凡组织本部门、本系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向省财政厅会计管理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