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财会[2007]47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中直驻冀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
会计法》关于“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的规定,进一步推动和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全省会计人员整体素质和会计工作水平,我们根据《
会计法》和财政部《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规定,重新修定了《河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河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全省会计队伍整体素质和会计工作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所在单位、财政部门的会计管理机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目的是要建立结构合理、运行规范、管理严格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制。提升会计人员政策、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培养熟练会计操作技能的初级人才;具有综合分析和参与决策能力的中级会计人才;具有精通会计专业、熟悉国际惯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综合分析和决策能力的高级会计管理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