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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二)重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三)较大事故,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或者设区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四)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或者设区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八条 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派人监督。
  第十九条 对于在运输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处理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调查处理的,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权限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会派人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根据事故调查工作的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协助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单位自行组织事故调查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吸收单位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会、纪检等部门和机构的人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指定或者由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负责人担任。
  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服从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有关事故信息。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认事故发生单位,查明事故原因、经过及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二)认定事故性质,确认是否存在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行为;
  (三)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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