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7〕第12号)
《河北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2月11日省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河北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竞赛管理,促进体育事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各级各类综合性运动会、单项体育竞赛以及面向社会的其他体育竞赛的组织和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在本单位、本系统内部举办的体育竞赛,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体育竞赛实行政府监督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分级分类管理。
体育竞赛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有利于人民群众健康和体育事业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竞赛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体育竞赛的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体育竞赛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竞赛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体育竞赛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企业和个人举办体育竞赛,或者以捐赠、赞助等形式支持、参与体育竞赛。
第七条 申请举办体育竞赛的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申办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与体育竞赛规模相当的组织机构和管理、服务人员;
(三)有体育竞赛规程和组织实施方案;
(四)有与体育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
(五)具备体育竞赛所需的场地、设施和器材。
第八条 举办全国性和国际性体育竞赛,依照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