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多渠道提供农民工住房保障,改善农民工住房条件。一是在开发区和工业园区,以及进城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其他地区,集中建设农民工宿舍,由用工企业租赁。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农民工宿舍由开发区管委会或所在区政府组织建设,在第三产业集中的其他地区,由政府指定的部门组织房源。租金实行政府定价。二是村镇、街道可以组织新居工程和新农村建设中居住点的闲置住房,优先面向成都籍、具有相对稳定职业的农民工租赁。三是积极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开发建设面向进城务工人员租赁的住房。
我市行政区域内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符合规定条件且其原有农村住房经住房储备机构按照规定价格收购后,其家庭可参照《成都市城市公共住房制度实施方案(试行)》(成府发〔2006〕50号)的规定,纳入相应的城市住房保障体系。
用工单位应为签订劳动合同6个月以上的进城务工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公积金管理中心应采取措施,为进城务工人员缴存、提取公积金和办理贷款提供便利服务。
三、加强郊区(市)县住房保障工作
(一)2007年底前,各区(市)县要实现对低保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应保尽保”,并逐步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十一五”期末,我市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要实现对低收入家庭“应保尽保”。
(二)各区(市)县要抓紧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于2007年底之前建立本区(市)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名档案,并实现动态监管。要制定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三)各区(市)县政府要根据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要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租金收入管理办法,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四)各区(市)县要继续抓好农村特困户“安身工程”,通过就地改建、异地新建等形式解决农村特困户的住房问题。研究制定本地区支持产业发展、解决产业从业人才和其他困难群体住房问题的相关措施。
(五)各区(市)县政府要把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相应的管理工作机构、具体实施机构、人员编制及专项工作经费,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要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每年在向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四、 完善住房保障有关政策措施,认真落实工作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