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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公共住房制度体系建设的意见

  4.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实行租金补贴的面积标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5.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限价商品住房的小区中配建,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政府统建的拆迁安置小区中配建。配建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建筑面积的10%以内,应当在城市规划条件、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批准文件中,明确廉租住房数量、套型、布局、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的移交和收购等事项。
  要通过收购市场存量住房、回购保障对象原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形式多渠道筹集住房保障房源。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住房向社会出租。
  (二)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力度。
  1.五城区(含成都高新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为收入、住房均符合规定条件的困难家庭。2008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为家庭年收入4万元以下、人均住房面积16平方米以下的家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并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家庭,其自有产权住房须交由市住房储备机构计价回购。
  2.经济适用住房继续根据“按照标准、提前登记、按需建设、保证供应”的原则,由市住房保障中心组织建设。2008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为25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3.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经济适用住房自购买合同备案之日起,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住房储备机构按照届时同类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进行回购。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备案满5年,购房人可以转让经济适用住房。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报制度,并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款的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在同等条件下,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按照上述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具体缴纳比例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国土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政府优惠部分和保障对象实际支付价款的比例确定,并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在本通知出台前已经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并备案的,按原政策执行。
  (三)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1.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对象为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又无力购买市场价普通商品住房的本市居民以及在本市务工一定年限并连续缴纳社保的外来务工家庭。2008年度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对象为家庭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家庭住房面积在55平方米以下或人均住房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具有本市户口的家庭;在本市有固定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保两年以上的外来务工家庭;年龄在35周岁以上、无自有住房、具有本市户口的单身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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