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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公共住房制度体系建设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公共住房制度体系建设的意见
(成府发〔2007〕86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有效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我市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公共住房制度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 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按照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和“保障低端、调控中端、引导高端”的房地产市场发展思路,把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进一步建立健全多渠道解决困难家庭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和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公共住房制度体系。
  (二)总体要求。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主要对象,兼顾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加大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和管理力度,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解决产业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专业人才住房问题,逐步改善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居住条件。
  (三)基本原则。坚持适度保障、动态调整的原则;坚持保障方式多样化、保障标准层次化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住房保障与住房市场协调、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原则。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共住房制度体系
  (一)加大廉租住房实施力度。
  1.五城区(含成都高新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08年度低收入住房困难标准为家庭年收入2.2万元以下,人均住房面积16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2.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对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并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均实行“应保尽保”。
  3.逐步提高实物配租比例。低保家庭以实物配租为主,家庭年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低于2.2万元的,继续实行实物配租和租金补贴相结合的保障方式。根据住宅市场供应情况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求等情况,合理确定实物配租供应量。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援助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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