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细则(试行)”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5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5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细则(试行)”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31日)废止(原因:制定依据《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已被2001年10月6日《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19号)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发布日期:1994年12月1日 实施日期:1994年12月1日)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1987年1月3日 桂政发〔1987〕1号)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77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精神(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治区劳动局拟订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细则》、《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细则》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这四个《实施细则》,现予公布试行,从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与国务院发布的四个《暂行规定》同时实施,请你们认真遵照执行。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区国营企业、国营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营农、林、牧、渔场暂不实施。
在实施四个《暂行规定》和《实施细则》过程中,要继续加强宣传教育,统一思想,本着“改革要坚决,态度要积极,步子要稳妥,工作要扎实”的精神,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掌握中央、自治区的各项有关方针>策,严格按照规定办理。
为适应实施四个《暂行规定》和《实施细则》的需要,要继续抓紧各级劳动部门的组织建设,尽快建立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充实和加强各级劳动业务公司,抓紧人员配备和干部培训工作。
四个《暂行规定》和《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关系到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领导要按照实际领导负责制的要求,精心部署,精心指导。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行动,抓好各项配套政策和措施的落实,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请各地市、各有关部门将贯彻实施四个《暂行规定》和《实施细则》的情况和问题报告自治区劳动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暂行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