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缴纳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证金保函,按规定时间向招标机构缴纳中标服务费;
(四)中标后与采购者签订并履行合同,非经采购者同意不得转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 参加投标的国内外厂商应承诺并履行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并提供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分为正本和副本,并注明有关字样,评标时以正本为准。
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方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三)投标项目(设备)方案及说明;
(四)投标设备数量价目表;
(五)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六)投标保证金,其金额为投标设备总金额的2%,可以是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或现金、支票、银行汇票。
第二十二条 在投标截止之前,投标方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但须由投标方授权代表签字后方为有效。投标截止后,投标文件不得修改。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一)超过投标截止日期投标的;
(二)投标文件未密封送达或未寄到投标地点的;
(三)与招标规定不符,内容不全的;
(四)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文件。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四条 开标应按招标公告或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以公开方式进行。开标大会由招标机构主持,邀请评委、采购者、投标人代表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
第二十五条 开标时应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由工作人员当场拆封,验证投标资格,唱标,并作记录。
第二十六条 招标机构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招标机构代表、采购者有关部门或单位代表以及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七条 评标应在开标后7日内进行。评委会应充分研究投标文件,认真听取采购者和投标人的意见。评委会可以要求投标人代表对投标文件不明确的内容进行必要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