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招标机构接受委托后,应与机电设备采购者(委托人)共同确定招标类型,并按确定的招标类型与委托人根据招标设备技术要求共同编制招标文件,属于国际招标需共同编制中文和英文两种文本的招标文件。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分为主件和附件。
主件包括: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投标须知,标的一览表,技术规格及要求,主要合同条款。
附件包括:投标书格式,投标价格表,规格偏差表,投标保证金格式,履约保证金方式,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编出后,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出售,文件出售后不退。委托人和招标机构应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招标文件售出后遇有需要说明或修改的问题,招标机构应在开标前两周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到所有招标文件的购买者,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编出后,招标机构应及时刊登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
第十六条 招标机构与采购者(委托人)共同确定标底(设备估算价),并共同同负有对标底保密的责任。
第十七条 招标工作周期:从标书发售之日起到开标之日止的时间,一般不低于30天,不超过45天,大型复杂项目不低于45天,不超过60天。
第三章 投标
第十八条 投标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二)具有招标文件所要求的资格证书和相应的经营经历和业绩;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外供应商和承包商均可参加投标。
第二十条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有以下义务:
(一)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性;
(二)按采购者或招标机构的要求对投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