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机电设备招标由机电设备招标机构承担,机电设备的采购者有权自行选择机电设备招标机构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指定招标机构。
机电设备招标机构是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相应的专门人员和条件,接受采购者委托独立进行招标活动的专门代理机构。
设立机电设备招标机构的审批权限为:专门代理机电设备国内招标业务的,由省经济 贸易委员会审批;代理国内和国际机电设备招标业务的,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初审,经国家招标主管部门同意,由省政府批准并领取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进行招标业务。
机电设备招标机构是中介代理机构,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要按适度发展、鼓励竞争的原则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和初审。各市、州、县不得自行批准成立招标机构。
第九条 机电设备招标机构在招标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组织招标投标活动;
(二)要求采购者和投标人提供招标投标所需资料;
(三)依据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的资质,发现投标人提交的有关资质资料存在虚假或者在实质性方面不完整又未能在合理时间内补正,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招标投标代理费;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机构在招标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
(二)维护采购者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三)受采购者委托编制招标文件;
(四)向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及相应的咨询;
(五)对标底保密;
(六)接受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机电设备采购者委托机电设备招标机构招标时,应向招标机构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和扩初设计批准文件;
(三)贷款协议或资金落实证明;
(四)招标委托书(统一格式)。
机电设备采购者(委托人)除提交上述文件资料外,还应向机电设备招标机构交纳委托招标设备总金额2%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是银行出具的招标保证金保函,也可以是现金、支票、银行汇票。招标保证金保函有效期与投标文件有效期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