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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7]32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六日


  为做好杭州市科学技术成果奖励工作,规范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程序,根据《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以及对全市科技奖励的指导、管理等各项活动。

  二、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不超过100项。奖励设立一、二、三等奖,一等奖不超过5项,每项奖金10万元;二等奖不超过25项,每项奖金5万元;三等奖不超过70项,每项奖金2万元。

  杭州市科学进步奖可增设特等奖,对在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方面具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成果项目实施奖励,每年奖励不超过两项,每项奖金30万元。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个项目的授奖单位数和授奖人数按奖励等级确定。其中一等奖项目的授奖单位不超过9个,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13人;二等奖项目的授奖单位不超过6个,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9人;三等奖项目的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7人。

  三、市政府设立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奖委会),主任由分管科技的市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建委、市农办、市科技局、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等部门的有关负责人组成。

  市奖委会下设奖励办公室和奖委会专家组。奖励办公室设在杭州市科技局,负责市奖委会的日常工作;奖委会专家组由各行业评审组组长和一等奖候选项目研究领域相关的专家组成,负责对一等奖项目进行答辩和评审,提出特等奖、一等奖建议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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