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四、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的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各地要进一步理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国有粮食企业的关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国有粮食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企业班子的管理与考核以及政策性业务的管理与指导;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企业的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变更等基础性工作。
  各地在推进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上收、划拨、平调、侵占国有粮食企业的资产,切实加强对国有粮食资产的经营和监管,确保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登记在册的粮食仓库报废、拆除、产权转让或改作其它用途,须经市粮食局审核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转报省粮食局备案同意。对地处城区的粮食仓库,可以按照“退城进郊、拆一还一、先建后拆”的原则进行置换。对闲置的粮食仓储设施,在确保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可以对外进行租赁、承包或公开处置。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按有关规定程序和减免期限审核批准后,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国有粮食企业下达财税收入和其他收入的任务指标。对国有粮食企业在改革中依法出售国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和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优先用于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安置职工、退回企业员工返聘金等。
  五、加强领导,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全面落实粮食市长负责制下的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将省对粮食市长负责制规定的责任,进一步落实到县(市、区)行政主要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的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工作切实负责,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实现粮食总量平衡,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保持市场粮食价格的基本稳定,保证市场粮食特别是政策性用粮的有效供应。
  各地要根据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开展粮食行政执法和粮食流通统计工作以及做好军粮供应工作的需要,加强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建设。进一步确立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核定并落实粮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质量监测、统计调查、军粮供应管理的职责、机构和人员编制,并将其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一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三定”方案要及时调整到位。
  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关系到广大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关系到国家的粮食安全,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促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