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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七)劳动就业和上岗优先待遇
  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事业单位不得安排劳动模范下岗,特殊情况需要安排劳动模范下岗的,必须报经市评委会办公室批准。因改制等原因下岗或者自然失业的劳动模范,当地政府必须保障其基本生活,并尽可能优先安排其上岗再就业。
  (八)在窗口行业享受优先服务待遇
  劳动模范凭荣誉证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窗口行业,享受优先看病、购票、乘车船等待遇。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劳动模范日常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市总工会统一负责市以上(含市)劳动模范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日常管理工作以基层为主,出现重大情况应及时逐级报告。

  第十七条 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劳动模范的教育培养,对符合干部“四化”标准的劳动模范,按有关规定优先考察使用。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劳动模范联系制度,定期了解劳动模范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听取其意见、建议和要求,及时解决劳动模范面临的困难,合理安排社会活动,支持退休劳动模范继续创业。

  第十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新闻单位要认真收集、广泛宣传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积极推广他们的先进技术和先进工作方法,大力营造宣传劳动模范、尊重劳动模范、关心劳动模范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二十条 各级工会组织要依法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不得出现歧视、刁难、打击、压制劳动模范的行为,对发生此类行为且情节严重的,要严肃查处。

  第二十一条 市总工会要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劳动模范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组织劳动模范开展经验交流、学习、考察、疗(休)养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 每五年举行一次全市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所需的评选、表彰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七章 荣誉称号的取消

  第二十三条 劳动模范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其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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