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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凡1995年10月1日(含)以后命名的省以上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应当为其办理一次性补充养老保险,保险收益从退休之日起发放,标准为全国劳动模范6000元/人,省劳动模范4000元/人。所在单位因破产、改制等原因不复存在的,其一次性补充养老保险经费由所在地财政解决。
  (三)荣誉津贴待遇
  劳动模范在职期间按以下标准享受荣誉津贴:
  1、全国劳动模范月津贴为80元;
  2、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月津贴为60元;
  3、省(部)级劳动模范月津贴为50元;
  4、宜春市劳动模范由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按本人工资来源渠道解决,按月发给。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职工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由所在地财政解决;其他职工劳动模范(含乡镇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个私企业)荣誉津贴由所在单位解决;所在单位因破产、改制等原因不复存在的,其职工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由所在地财政解决。
  农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由所在乡、镇财政解决,其中男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发至60周岁,女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发至55周岁。
  获得国家、省级、市级多重荣誉称号的,按最高荣誉称号发给津贴,不重复享受荣誉津贴。已按宜发[2005]11号文件享受劳动模范生活津贴待遇的,不再享受荣誉津贴。
  (四)医疗优惠待遇
  1、省以上劳动模范每两年由所在单位安排一次体检,市劳动模范每三年安排一次体检,体检费用由单位承担,并建立劳动模范健康档案。
  2、省以上劳动模范因病或者非因工伤在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期间,六个月以内工资照发,六个月以上按本人工资标准75%发给。
  3、对患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疾病的劳动模范,经企业和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享受工资照发待遇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4、市以上劳动模范的医疗费用应按照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及时给予报销。
  (五)疗(休)养待遇
  在职市劳动模范每两年由组织安排疗(休)养或者休假5-10天、省劳动模范每两年由组织安排疗(休)养或者休假15天、全国劳动模范每年由组织安排疗养或者休假15天,疗(休)养或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疗(休)养费用由所在单位报销(不发出差补助)。
  (六)学习培训待遇
  市以上劳动模范在参加组织推荐的脱产学习期间,基本工资照发,学杂费按规定给予报销。符合条件的劳动模范报考高等院校时,按国家有关规定优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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