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府发〔2007〕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宜春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十日
宜春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先进模范人物在“三个文明”建设中的骨干、带头作用,推动群众性学赶先进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四十二条和《江西省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模范,包括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设区市人民政府命名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授予的“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由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总工会、人事部以及省委、省政府明文规定“享受国家或省劳动模范待遇”的模范人物(以下简称劳动模范)。
第三条 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是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劳动模范管理机构,由市委组织部、市总工会、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作为成员共同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每届劳动模范评选和命名表彰大会的总体工作方案;
(二)审核授予或者取消的市劳动模范名单;
(三)审核全国、全省劳动模范推荐人选;
(四)研究制定全市劳动模范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指导和协调劳动模范管理工作有关事宜。
第四条 市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地点设在市总工会,并由市总工会负责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全市劳动模范评选和命名表彰大会的总体工作方案;
(二)组织全市劳动模范评选工作;
(三)做好全市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的筹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