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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项目选址的必备内容。必须进行抗震设防而未经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及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而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审批。

  第六条 下列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一)交通工程
  1、多孔跨径总长大于1000米或者单孔跨径大于150米公路、铁路干线的桥梁,长度大于1000米的隧道,城市道路上的大跨度桥、高架桥、地下铁道、地下公路、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
  2、铁路、公路干线上的大中城市火车站与铁路枢纽工程、一级汽车客运站;
  3、新建、扩建民用航空机场,5000吨级以上港口工程。

  (二)能源工程
  1、市电力调度中心;
  2、单机300兆瓦以上或者规划容量800兆瓦以上的火力发电厂;
  3、单机容量100兆瓦或者总装机容量300兆瓦以上的水力发电厂;
  4、枢纽变电所和500千伏以上变电站(所)、500千伏以上线路大跨越塔;
  5、抽水蓄能电站;
  6、大型工矿企业的自备电厂。

  (三)广播电视、通信与信息工程
  1、市广播电视中心主体工程、高度在100米以上或者总发射功率大于200千瓦的广播电视发射塔;
  2、通信枢纽工程、本地网汇接局、应急通信指挥用房和金融、证券、保险、铁路、民航、电力、海关、税务等重要信息系统工程。

  (四)工业与民用建筑、公共设施
  1、大型的矿山、化工、石化、钢铁、有色金属等工程;
  2、市领导机关办公楼;
  3、100米以上高层建筑工程或者平面和竖向的结构均不规则的建筑工程;
  4、1200座以上大型影剧院、6000座以上体育馆、大型体育场、2.5万平方米以上会展中心和商场、1万平方米以上教学楼;
  5、省级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展览馆、图书馆;
  6、市急救中心、中心血站和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7、500张以上床位的综合性医院或者专科医院的住院楼、门诊楼;
  8、规划人口50万以上城市各类救灾应急指挥中心、邮政枢纽;
  9、城市日供水10万吨以上和日污水处理20万吨以上的主体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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