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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府发〔2007〕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宜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市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为城乡工程建设提供科学的抗震设防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使用和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应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

  第三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中心城区及市本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并指导各县(市、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
  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中心城区除外)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管理和监督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二)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三)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地震动参数0.05g以上的地区,一般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地震动参数低于0.05g的地区,在经济许可的条件下,一般建设工程也应当采取必要的抗震措施。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不论地震动参数大小,都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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