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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定,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各新闻媒体发布。

  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由市长签署,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每年20万元,纳入当年市财政预算科技三项经费专项列支,并根据市本级财政状况适时增加。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的奖金为5万元。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奖金均为1万元,二等奖奖金为0.6万元,三等奖奖金为0.4万元。

  第十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在本市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

  社会力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在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奖金;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推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社会力量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登记设立科学技术奖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2月8日原行署发布的《宜春行署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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