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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二)在本市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或者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在本市技术发明、技术创新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

  前款所称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对本市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与技术管理研究、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对本市的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解决大量复杂、关键技术问题,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者接近当代国际先进水平,对本市的经济、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前款第(三)项奖仅授予组织。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不分等级。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每年只授予1人,在没有符合条件人选的情况下可以空缺;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的奖励项目总数为30项左右。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者(个人、组织,下同)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或者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三条 前条所列推荐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有关科学技术专家对候选者的科学技术成果的评审结论,推荐符合本办法第八至十条规定条件的个人或者组织作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者。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按照科学的评价标准、公平的评审规则对推荐的候选者进行评审,并提出奖励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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