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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宜府发〔2007〕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宜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实行异议制度,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分为以下类别,每年评审一次:

  (一)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

  (二)技术发明奖;

  (三)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八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

  (一)在本市科学技术研究活动中,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成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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