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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台商投资和扶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十二)对重大项目或高新技术项目实行特殊土地保障政策。对投资软件、IT高新技术产业且投资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的台资企业,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按照土地出让金的同比例,配套支持该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对台商投资建设非营利性的教育、医疗、文化、体育设施所需要的土地,可采用划拨方式提供。鼓励台商承包农民土地投资良种引进、繁育等“两高一优”的农业项目。

  (十三)明确收费项目与标准。对台商投资建设项目涉及的收费,凡是国家、省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对台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中下游产品开发加工项目和总投资超过1000万美元以上的大中型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建成投产后头5年只收取上交国家和省的规费,免收地方收取的各项规费。

  (十四)鼓励和支持台商在开发区(工业园)投资创建台企特色园。对台企特色工业,根据投资规模、园区类型给予一区一策的政策扶持。在不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原则下,台企特色园实行投资人自主招商。入园台资企业在享受现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还可享受受益财政按受益部分一定比例对设立该园的台商奖励的优惠。鼓励台企出口创汇,市本级企业每出口1美元由市财政补助人民币0.02元,县市区补助标准可自行确定。

  (十五)规范企业检查制度。各级各部门应依法对企业进行检查,不能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因公到企业办事不得要求企业派车接送,不得接受台资企业宴请和馈赠,不得要求台商和高管人员全程陪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规定可以限期整改的应限期整改;依法可处罚也可不处罚的,不予处罚。对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台资企业,由市委、市政府授予“重点台资企业”牌匾,给予重点保护;主管部门对其检查应在一个星期前报市“双优办”和市台办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对其处罚要在一个星期前报市“双优办”和市台办备案。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强行要求台资企业或台企(商)协会捐款或赞助。

  (十六)鼓励台资企业争创名牌。积极支持台资企业建立产业研发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并享受相关政策优惠。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的台资企业,视同内资企业给予资金扶持和奖励政策。对国内知名品牌台资企业来我市投资办厂的,可享受同等政策优惠。

  三、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十七)成立市利用台资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订对台经贸合作计划和台资企业的扶持政策;协调解决重大台商投资项目的引进、筹建和台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协调解决台商投诉和影响投资环境的问题;对全市台资企业发展工作进行指导督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市台办。各县市区要加强利用台资工作的领导,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各部门、单位的对台招商引资工作要及时向同级领导小组通报;对领导小组反馈的台商意见和建议要高度重视,尽可能予以解决并及时答复。司法机关在办理涉台诉讼时,除涉及国家安全及重大刑事案件外,应及时向领导小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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