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放宽准入条件,优化经营环境
(五)简化行政审批手续。除涉及安全、环保等国家严控的项目外,台商投资一律按市政府出台的有关文件执行,减少环节,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台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无违规行为、注册资本全部到位、经营状况良好、商业信誉较高且未受到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企业,实行由企业提供年检资料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免除年度工商年检。
(六)鼓励台企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不超过35%。作价金额超过资本20%的,报请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成果鉴定。
(七)允许生产资料合理流动。除海关监管的货物和物品外,台资企业不涉及销售及资金往来的的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在全市范围内发生的位移,不视为跨区流动,不再办理相关手续,不重复检查收费。
(八)鼓励现汇进资。允许有条件的台商投资者以人民币到资验资,除能够以自由兑换货币、进口设备及其他物料、无形资产等方式出资外,台商投资者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下列方式增资:企业将发展资金、储备基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等转增本企业资本;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应付股利及其项下的应付利息等转增本企业资本。以上述方式投资的企业注册资金到位后并经外汇局确认,可以人民币作为到资验资,同时可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九)积极提供金融贷款。各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完善台资企业信用评级和授信制度,加大贷款投入力度,逐年提高企业贷款比例,扩大融资渠道,积极协助解决台资中小企业的贷款问题,支持台商成立信用担保公司和参股信用担保公司。台资企业自有资产(海关监管的须报海关审核同意)可以作为抵押物,经金融机构评估后给予办理贷款。台资农业企业享受国家和省有关农业补贴政策,其地面农作物或水产养殖物经金融机构评估后,可以由商业银行或信用联社给予办理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十)提供开拓市场扶持资金。中小台资企业生产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国内原产成分高于70%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到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亚拓展国际市场,相关部门要积极协助企业向上申请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和国家创业风险投资。
(十一)优先提供建设用地。对符合进入开发区(工业园)条件的台资工业项目,优先安排台商企业建设用地,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中优先给予保障。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国土部门在收到用地申请后,优先安排预审,用地报批资料符合要求后,尽快组织依法报批。对利用闲置厂房的台资企业,闲置厂房可抵作投资,但投资强度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标准,所涉及的报批手续给予简化。台资工业企业可以采取租用方式解决临时性建筑物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