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务公开的范围
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都必须实行政务公开。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事业单位,如学校、医院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和行业也要实行办事公开制度。实行垂直领导和双重领导的部门,要按照本系统的要求,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务公开工作。
五、政务公开的内容
各级政府根据本级政府的职责和权限确定必须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十个方面:
(一)法定公开事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政府及其部门在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必须向社会公开的事项。如《
行政许可法》要求公开的事项,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行政相对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二)行政决策事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作出和拟作出的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公共服务或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包括政府工作报告、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环境治理和改造、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要工作部署等。
(三)行政执行事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特别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执法检查的项目、依据、内容、结果等。
(四)重要人事事项。各级行政机关的人员编制、干部使用、竞争上岗、公务员(含工勤人员)录用和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荣誉称号评审等情况。
(五)财政管理事项。包括各级政府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财政预算、决算报告等内容,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规定、扶贫、救灾、捐赠款物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情况等。
(六)行政事业收费事项。行政事业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直接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事业收费的依据、项目、标准、过程、期限、结果等。
(七)行政服务事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直接面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事项,如土地有偿出让、国有产权交易、建设工程项目等。
(八)行政监督事项。政府监督部门对政府其他部门行政行为开展监督检查的有关情况。
(九)突发应急事项。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自然灾害预警、预告和突发事件的消息发布,如地震、洪水、山体滑坡、恶劣天气、环境质量以及涉及社会安全和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安全责任事故、流行性疾病、有毒食品和有害商品的制作销售查处等情况。
(十)勤政廉政事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组织机构、工作职责、办事制度、权利义务、办公地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以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