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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宜春市委、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工作,建设创新型宜春的决定

  19.建立财政性资金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实行自主创新产品认证制度,建立认定标准和评价体系。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公开、公正的程序对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并向全社会公告。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获得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确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使用财政资金的重大建设项目、重大装备和产品采购项目,应首先采用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要明确优先采用国内及区域内自主创新产品的条款,明确支持中小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支持创业的条款,建立规范、透明的政府采购操作程序与管理制度。政府采购市场充当创新产品的试验场所,通过政府采购引导社会投资方向,对创新从需求方面起到牵引作用。
  20.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强化政府知识产权工作职能,在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建立知识产权工作协调机制,成立“宜春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相关部门参加的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和统筹协调知识产权工作。制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有关办法,引导企事业单位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重点加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推动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建立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加强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保护,培育和发展一批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加强市场监督,依法治理专利侵权、盗版、制假贩假等违法行为。各科研所和高等院校要将专利发明创造作为科研人员业绩考核和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
  五、加强领导,为建设创新型宜春提供坚强保障
  21.加强对科技工作的领导。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宜春,是一项极其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充分认识自主创新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切实加强对科技工作的领导,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作为一件大事来抓,确保本区域科技经费到位、科技人员待遇到位、发展科技产业的政策落实到位,努力为自主创新创造良好的法治、政策、市场和舆论环境。要认真落实“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的工作责任,坚持和完善各级党政主要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将考核内容纳入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体系。各级政府要强化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工作职能,使其切实担负起统揽科技工作全局的责任。要大力发展创新文化,培养创新精神,倡导敢为人先、敢冒风险、坚韧不拔、团结协作的精神,积极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文化氛围。
  22.加强部门的协调配合。各地各部门要增强全局观念和服务意识,从经济、科技、教育和管理等各方面共同推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主管部门要通力合作,做好科技引导和服务工作;财政、金融、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全力支持,做好资金的投入和监管、税收减免、注册登记等服务工作;各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要更好地发挥主观能动作用,做推动技术创新的主力军;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宣传,创造有利于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舆论氛围。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本决定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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