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落实税收激励政策。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五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国家重大科技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服务于各行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免征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整体或部分企业化转制的科研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18.完善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激励制度。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和主要学科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计划,继续实行领导联系专家制度,积极探索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科技人才选拔、培养、引进和任用新机制,为全市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建立健全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的激励机制,积极推行骨干技术人员年薪制。支持企业对关键技术骨干实施期权激励政策。提倡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形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一般技术成果作价出资金额占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到20%;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金额可达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职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转让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转让该科技成果的净收入中提取30%分配给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采用股份形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市委、市政府设立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经费纳入当年市财政预算专项列支。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