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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方案的通知


  (六)债务利息确认。根据国家规定,“普九”债务利息以金融机构贷款法定基准利率为准,分段计算债务利息,按 “分段计息、息不转本、利不滚利”原则,剔除已经转入本金的利息。

  (七)制止举新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制止乡村举新债的有关规定,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债务监控体系,规范和加强乡镇政府、村级组织和农村中小学校财务管理,防止发生新的债务。要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进一步强化政府投入责任,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对涉及农村义务教育的建设项目由县级政府通盘考虑,确需建设的由财政资金解决。要建立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并将制止举新债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对违反规定举新债的,要严肃查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三、清理化解 “普九”债务的方法步骤

  我省清理化解 “普九”债务总体安排是,全面清理锁定,分期分批化解。各县 (市、区)要同时开展债务清理锁定工作,对乡镇政府、村级组织、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的债务进行全面清理锁定,同时对县级政府、国有农林牧渔场的 “普九”债务进行清理锁定。“普九”债务化解分为两批进行。第一批,从现在开始到2008年底。第二批,从2008年开始到2009年底。第一批开展化解 “普九”债务的县 (市、区)不少于县 (市、区)总数的1/3。参加第一批化解 “普九”债务的县 (市、区),本着自愿原则,由县 (市、区)政府提出申请,报省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申报审批条件是,清理化债组织机构健全,专业队伍力量较强,化债资金有保障。申请参加第一批化解 “普九”债务的县 (市、区),要在2007年10月底前,以政府文件向省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正式申报。第二批化解 “普九”债务的县 (市、区),不需要再向省里申报,清理锁定债务工作结束后,及时进行化解 “普九”债务工作。全省到2009年底全面完成化解 “普九”债务任务。

  全省清理化解 “普九”债务,大体分为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制定方案,培训人员。各地要依据本方案制定清理化解 “普九”债务试点方案,按一式五份报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县以上参加化债工作人员,由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培训。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审计厅和省农委承担讲课任务。培训方案由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县 (市、区)要参照省里的做法,培训到乡、村、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和有清理化解 “普九”债务任务的国有农林牧渔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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