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理化解 “普九”债务的范围。我省 “普九”债务是指,从1993年全面推进普及农村九年义务教育算起,到2005年12月31日止,县乡政府、村级组织、国有农林牧渔场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为完成 “普九”目标而发生的债务。主要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与学校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
(二)偿还 “普九”债务的主体。县 (市、区)范围内农村“普九”债务的偿还主体是县 (市、区)政府。国有农林牧渔场“普九”债务,按农场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 (州)、县 (市、区)政府偿还。
(三)偿还 “普九”债务的资金来源。本着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化解 “普九”债务资金的筹集,以县 (市、区)政府为主。各县 (市、区)要按照国家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多方筹集资金,建立可靠的偿债资金来源。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以及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二是从地方征收且作为地方收入的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及其他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偿债。三是进一步整合地方现有教育专项资金;四是通过盘活闲置校产筹集偿债资金;五是通过统筹非税收入途径筹集偿债资金;六是社会和民间自愿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各地要严格按上述筹集渠道,从2007年开始,在化债期限内,筹集偿债资金。在资金筹集上,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必保的专项资金,不得向农民摊派,不得影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为保证偿债资金安全可靠,对偿还“普九”债务的资金,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四)偿还 “普九”债务的顺序。化解 “普九”债务,要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偿还对教师、学生家长、农民等个人和工程业主欠债,优先化解1998年底以前形成的 “普九”债务,然后再化解2005年底以前形成的 “普九”债务。对国内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和世界银行项目贷款中涉及到 “普九”债务的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五)化解 “普九”债务的奖励办法。中央财政对完成化解“普九”债务的省给予奖励。奖励主要依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人数、财政困难程度等客观因素,并综合考虑地方努力程度和化债进度,不与地方债务余额直接挂钩,不让过度举债者 “占便宜”,也不让少借债者 “吃亏”。省财政也将参照中央的奖励办法对市 (州)、县 (市、区)进行适当奖励。奖励办法由省财政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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