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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7]42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 《吉林省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 “普九”债务试点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八日

吉林省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方案
(省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为进一步清理化解全省农村义务教育 “普九”债务 (以下简称 “普九”债务),根据国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关于 “制止新债,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全面清理锁定乡村债务,分期分批化解 “普九”债务,进一步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缩小城乡教育差距,促进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在清理化解 “普九”债务工作中,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谁举债谁负责。按照事权责任划分的有关规定,农村义务教育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管理。与之相适应,“普九”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主要由省政府负责组织,县级政府具体实施。

  二是先清理后锁定。“普九”债务大多与乡村债务交织在一起。要对乡、村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分清类别,确认债权人和利益关系人,锁定债务。在此基础上,把 “普九”债务分离出来。

  三是先筹资后兑付。依据 “普九”债务额度,落实化债资金,以县为单位及时兑付。

  四是先化解后奖励。按照先化解后奖励的原则,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在规定期限内化解 “普九”债务的地方给予奖励,未在规定期限内化解的不予奖励。

  二、清理化解 “普九”债务的政策措施

  根据国家要求和我省实际,清理化解 “普九”债务,要认真执行政策,强化相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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