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正确处理好“两个关系”。一要处理好人员分流与社会稳定的关系。在人员安置和财产处置方面,严格要求依法办事,顾全大局,周全细致,稳妥推进,讲求和谐,确保社会稳定。二要处理好体制改革与种子供应的关系。目前个别县(市、区)种子公司的种子供应量在当地仍占有相当的市场份额,这些县(市、区)在改制过程中,当地农业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种子市场的供求情况,既要正确引导我省大型种子企业进入本地市场供应种子,又要防止不法分子乘机制售假劣,坑农害农。
三、加强种子管理体系建设
(一)建立健全种子管理机构。种子管理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我市的种子管理机构和责任主体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站,负责种子管理的具体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种子管理机构,设置独立的种子管理站并认真落实编制和人员。由于合并、撤销等原因造成种子管理机构性质改变、人员减少的,必须尽快恢复和完善,将人员充实到位。
(二)强化种子管理机构职能。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依法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的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种子市场和种子质量的监管。种子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能是:贯彻执行有关农作物种子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并组织实施农作物种子发展规划;负责农作物种质资源及农作物新品种的保护和管理;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组织农作物品种的选育、引进、试验、审定、登记及推广应用;负责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查处违法生产和经营农作物种子的行为;农作物种子管理的其他工作。上级种子管理机构对下级种子管理机构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
(三)落实种子管理保障措施。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支持种子管理站开展工作,将种子管理站定编内的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公益性专项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目前没有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差、基本设施落后的种子管理站,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帮助解决,保证种子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四)加强种子管理队伍建设。要按照稳定队伍、转变作风、搞好服务的原则,加强种子管理队伍建设。加强对种子管理人员教育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对现有的种子行政执法人员通过业务培训,经过资格考核,持证上岗;严格落实种子检验员考核制度,逐步实行品种试验人员执业资格准入制度。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考,择优录用。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保障合理的人员结构,建立一支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廉洁公正的管理队伍,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