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
(一)实行政企分开。依照《
种子法》规定,将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出去,实现人、财、物的彻底分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事业单位性质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应当剥离经营职能,整体转化为种子技术推广服务单位或与种子管理、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合并,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分开工作要在2007年6月20日前完成。到期未分开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自2007年7月1日起,不得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向其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财政、发展改革、农业等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和提供资金支持。2007年6月下旬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将对全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进展情况进行检查。
(二)做好政企分开的善后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政企分开后有关人员的善后工作。对分流的企业富余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对辞退的人员,种子企业要按照国家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政策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种子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原有国有种子公司(企业)由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全面清产核资,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同级财政部门认定备案。
(三)加快国有种子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种子企业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政企分开后,要严格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和《吉安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地直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吉署发[2000]1号)、《中共吉安市委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吉发[2001]21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改革中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吉府字[2001]161号)的有关规定,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要求,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情况下,通过产权转让、股份制改造、兼并、破产、出售等多种形式,加快改制重组。在改制过程中,要做好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