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免费提供教科书经费负担责任。农村免费教科书经费全部由中央负担,城市免费教科书经费省负担80%,市级负担本级学校的20%和吉州、青原两区辖区城市学校的6%,吉州、青原两区负担14%;井冈山市负担辖区城市学校的20%。
3、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经费负担责任。原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两免一补”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继续由省级财政负担,增量部分省级财政负担80%,县(市、区)财政负担20%。城市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经费省负担80%,市级负担本级学校的20%和吉州、青原两区辖区城市学校的6%,吉州、青原两区负担14%;井冈山市负担辖区城市学校的20%。
(二)提高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
在免除杂费的同时,提高并落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再次提高农村义务教育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通知》(赣财教[2007]1号)执行。即:农村小学74.5元/年.生、农村初中94.5元/年.生,城市(含县城所在镇)小学80元/年.生、城市初中(含县城所在镇)110元/年.生。
1、农村义务教育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负担责任。生均增加20元部分,省级负担80%,县(市、区)负担20%;生均增加14.5元部分,由中央、省、县(市、区)按60:32:8的比例分担;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部分(小学20元/年、初中30元/年),由中央、省按6:4的比例分担。但是原县(市、区)财政预算内安排的生均公用经费(小学20元/年、初中30元/年)已由省级财政通过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下达,因此仍由县(市、区)财政安排。
2、县城所在镇义务教育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负担责任。小学40元/年.生、初中60元/年.生部分中央负担60%,省级负担32%,县级负担8%;超出小学40元/年.生、初中60元/年.生部分,省级负担80%,县(市、区)负担20%。
3、城市义务教育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负担责任。城市义务教育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省负担80%,市级负担本级学校的20%和吉州、青原两区辖区城市学校的6%,吉州、青原两区负担14%,井冈山市负担辖区城市学校的20%。
(三)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与改造长效机制。
根据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测算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市级将根据省核定资金额度每年安排不低于400万元配套资金,并将配套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各县(市、区)也要根据测算数据,结合省核定资金额度,每年落实不低于100万元配套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实施项目管理,确保项目质量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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