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
(吉府发〔2007〕1号)
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普及和巩固九年义务教育,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7]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完善以人为本的公共财政支出体系,扩大公共财政覆盖范围,强化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科学、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完善“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将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建立各级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
(一)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免杂费标准、免费提供教科书标准、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标准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7]3号)要求执行,即:免杂费标准为农村小学170元/年.生、农村初中210元/年.生,城市小学220元/年.生,城市初中270元/年.生。县城所在镇中小学执行城市标准,其他建制镇执行农村标准。免费提供教科书标准为小学70元/年.生、初中140元/年.生。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2007年300元/年.生、2008年350元/年.生、从2009年起达到400元/年.生。
1、免杂费经费负担责任。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含县镇及农垦、林场、企事业单位所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下同)免杂费资金中中央负担60%,原“两免一补”中免杂费资金继续由省级财政负担,增量部分省负担80%,县(市、区)负担20%。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免杂费资金省负担80%,市级负担本级学校的20%和吉州、青原两区辖区城市学校的6%,吉州、青原两区负担14%;井冈山市负担辖区城市学校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