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整治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7年2月12日-3月4日)
1、调查摸底。
各有关县政府要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内的所有钨矿矿山和钨矿勘查项目按“三查”要求进行全面排查,逐一登记造册,并报市钨矿开发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2、集中整治。
各县对排查出来的问题,要按照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组织人员,集中时间,集中整治,达到规定的标准。
(二)督查验收阶段(2007年3月6日-3月底)
各县完成整治任务后,县政府应及时向市政府提出申请验收报告。市整治工作组按照整治工作要求进行督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市政府写出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县,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并达到验收标准。
四、整治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是我市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决策,是严格执行《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解决我市钨矿开发秩序中的突出问题,实现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有力措施。各县(市)政府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钨矿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统一思想,克服困难,强化措施,取得实效。
(二)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各县(市)政府要按照统一部署,精心组织,依法推进,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开展钨矿开发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做到进度服从质量,切实抓出实效,不走过场。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市政府已成立以吴敏常务副市长任组长的钨矿开发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从市直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整治工作组实行定点督查和工作指导。有关县政府是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明确责任,协调行动,联合执法,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整治到位。
五、市整治工作组人员及分组
为切实加强对我市钨矿开发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督查和指导,市政府决定从市直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整治工作组,在市钨矿开发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市整治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对重点整治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工作指导和组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