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钨矿开发秩序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府办字〔2007〕42号)
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全市钨矿开发秩序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日
全市钨矿开发秩序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和省政府主要领导的重要批示,切实巩固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我市钨矿开发秩序,特制定全市钨矿开发秩序整治工作方案。
一、整治工作目标
严格按《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要求和《
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重点对遂川、万安、安福、泰和等县的钨矿开发秩序开展集中专项整治。到2007年3月底,全市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依法全部处理;浪费破坏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超配额生产、非法走私和收购钨砂得到有效制止;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持证矿山开采行为更加规范。
二、整治工作内容
(一)对无证勘查、无证采矿的,有关县(市)人民政府要进行集中专项整治。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坚决实行“两个停止”、“四个必须”的措施,即,停止供应火工产品,停止供电;窿口必须毁闭,采矿设备必须拆除,工棚必须拆毁,民工必须下山。并依据《
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240号令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及时进行查处。
(二)对以采代探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以采代探的界定,以是否按照勘查设计方案施工、是否有选矿设备存在、是否有矿产品销售情况发生等要求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