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区按总建筑面积3‰的比例配置。
(二)单栋住宅楼原则上至少要配套一间房屋作为物业管理用房。
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不得少于50平方米建筑面积。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为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第四十六条 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必须按照《住宅使用说明书》的规定使用物业,未经其他业主和相关部门同意,不得改变物业的使用性质、功能和各类设施设备的使用性质。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进行室内装修、维修、检修工程的,应当遵守《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业主公约,并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第四十七条 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装修、维修、检修工程的实施内容和期限;
(二)允许施工的时间;
(三)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四)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五)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六)服务费用与违约责任;
(七)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业主和使用人使用房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改变或破坏房屋外貌,改变房屋用途;
(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阳台、天台、屋面等进行凿、拆、搭、占等;
(三)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四)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危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践踏、占用绿地,占用通道等共用场地;
(二)擅自改变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的用途、结构、外观,违反规定安装外墙防护设施,损毁设施、设备,危及房屋安全;
(三)乱搭乱建,在房屋公用部位乱堆乱放、随意占用;
(四)乱停乱放车辆;
(五)破坏绿化,损毁树木、园林艺术雕塑,影响景观;
(六)乱抛乱堆垃圾杂物,倾倒余土废渣,堆放排放有毒物质,污染环境,存放易燃、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七)饲养禽畜;
(八)发生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噪音;
(九)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十)擅自取用地下水;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业主公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条 有关施工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或检修工程时,须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监督,确保区内物业完好,工程垃圾应及时清理,工程完工后应清理好施工现场并恢复原状。
供水、供电单位人员及车辆应凭工作证件或车辆标志进入物业管理区域进行有关设施的抢修、检修、维护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有关施工单位因施工或检修,损坏了区内物业的,应给予赔偿。
第五十二条 建筑物的维修责任明确的,由责任人负责维修,其他则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房屋自有部分由业主或使用人负责维修;
(二)毗连部分,由毗连部分的业主共同负责维修;
(三)建筑物本体共有部分,由该建筑物所有业主共同负责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