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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和业主公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允许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和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社区居委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当地社区居委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当地社区居委会,并认真听取社区居委会的建议。

  第三十二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将业主公约作为转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的附件,对受让人或承租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转让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的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章 物业管理企业

  第三十三条 从事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须按国家规定对物业管理企业实行资质管理。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

  (一)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物业管理规定,管理物业区域和物业。

  (二)依照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三)制止各种损害物业和妨碍物业管理的行为。

  (四)要求委托人协助管理。

  (五)选聘专业公司承担专项经营服务管理业务。

  (六)享受国家对第三产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

  (一)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养护、维修和更新。

  (二)根据合同约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景观、绿地的保障服务。

  (三)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和修复。

  (四)车辆进出及停放管理。

  (五)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进行安全防范。

  (六)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帐目管理和物业档案、业主档案的管理。

  (七)根据业主的生活需求,开展其它特约物业服务。

  (八)接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的监督,协助做好社区管理、社区服务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或不具备实施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由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落实物业管理工作。

第五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十七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选聘或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一般为2年,期满后,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然延期,但最多不超过3个月。

  物业销售(预售)时,开发建设单位选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买卖人应当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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