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的厕所、化粪池、垃圾站(箱、道)等环境卫生设施的日常养护、维护管理和清掏、清运工作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生活垃圾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收集到垃圾中转站。
第十条 高层楼(七层及以上,下同)以楼内供水泵房总计费水表为界,多层楼(七层以下,下同)以楼外自来水表为界,界限以外(包括计费水表)的供水管线及设备,由供水企业负责维修管理;界限以内(包括水表至用户)的供水管线及设备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修管理。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电线路、消防设施、照明设施等,属于共用设施设备的,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修管理;其它公共部分,由相关单位负责维修管理。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十二条 建立业主名册制度。
业主名册,由业主委员会建立和管理。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的物业,由开发建设单位建立业主名册,并在业主委员会产生后移交其管理。
业主变更的,新业主应当在业主名册上进行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的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维修基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按下列办法确定:
(一)住宅每套1票。
(二)非住宅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票,不足1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每个产权单位为1票;超过100平方米的,每超过100平方米计1票;超过部分不足100平方米的不计票。单个业主在业主大会上所持的投票权数,不得超过全部投票权的30%。建筑面积的认定,按业主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建筑面积为准。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后业主投票权的确定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第十六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可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会同开发建设单位组织召开,房管、公安等部门应积极参与指导、监督。费用开支由物业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费用由全体业主按拥有的投票权数按份分摊,或经过业主大会批准,在维修基金的利息收入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