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将作为核定各地实际耕地保有量、新增建设用地数量和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等各项土地管理工作的基础依据。对未完成调查任务的县(市、区),将暂停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审批等工作。土地调查完成后,未经依法办理登记的土地,不得流转。
各级政府应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本次调查对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进步,保护资源、环境,构建和谐社会等具有重要意义,提高全社会对本次调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市土地调查办负责对县(市、区)、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技术管理人员和调查队伍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土地调查技术规程、规范、标准的培训。
(二)统一标准,整合资源
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及省制定土地调查技术细则,集中统一制作和提供调查工作底图,统一调查的程序、方法、成果、精度要求,充分利用已有的资料和调查成果,合理利用和有效整合社会资源,确保调查工作按时完成。
省土地调查办集中统一制作遥感正射影像图,统一调查底图,统一调查要求,统一调查方法。各县(市、区)在坚持统一标准和规范的同时,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条件,配置必要的仪器设备和工作车辆,进一步充实、改善土地调查工作的软硬件环境。充分应用成熟、实用的现代高新技术手段,全面提升本次调查的科技含量。
(三)分工协作,各负其责
按照“国家整体控制、地方细化调查、各级优势互补、分级负责实施”的组织模式,县(市、区)、乡(镇)各级分工承担土地调查任务。各级政府要周密组织、细化调查,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圆满完成调查任务。
(四)全面调查,分步实施
各县(市、区)土地调查工作应在国家、省政府和市政府的统一进度要求下,全面开展农村土地调查,分步实施城镇(村庄)内部地籍调查,确保国家急需的数据按时完成。
(五)加大支持,保障经费
按照《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中“各级财政部门在调查费用上给予保证”的要求,各县(市、区)要根据土地调查任务和工作进展编制详细的经费预算,核定调查经费,并列入相应的年度财政预算,财政部门确保土地调查经费按时足额到位,保证土地调查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