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7月1日-7月10日):宣传动员阶段。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广泛开展专项行动的宣传动员活动。要开展法制教育,提高用人单位遵纪守法意识和广大农民工的自我保护意识。要利用新闻媒体对专项行动的意义进行广泛的宣传,扩大社会影响,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在新闻媒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要动员社会各界的参与,加强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社会监督。要为一线执法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
第二阶段(7月11日-7月30日):全面排查阶段。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充实一线检查人员,明确工作区域和工作责任,对辖区域内的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进行全面排查。要充分发动和依靠乡镇、村等基层组织的力量,加强组织协调,力争做到排查全面彻底,不留死角。要按照“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原则,县级领导包乡(镇),乡(镇)干部包村,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共同推动专项行动的开展。要将主动检查、受理举报投诉和社会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必要时邀请新闻单位对专项行动进行全程跟踪报道。要坚持“边检查、边纠正、边整改”的原则,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受害人员要提供一切可能的救援和帮助,做好医疗救治、工资兑现和经济补偿等工作,认真核实受害人员情况,确保他们安全顺利返乡。
第三阶段(7月31日-8月20日):重点整治阶段。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对检查出来的突出问题要进行重点整治,依法严厉查处。经查实的涉嫌拐骗、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制劳动、虐待伤害等违法犯罪分子,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对参与非法经营活动,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甚至充当黑势力“保护伞”的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要按照法纪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第四阶段(8月21日-8月25日):总结阶段。各级人民政府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书面材料。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县(市、区)于8月23日前将书面材料报市政府办公室综合二科(电话:8231072)和市劳动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科(电话:8226260)。
五、工作分工
专项行动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公安部门、监察部门、民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卫生部门、安监部门、工商部门、工会组织参加。具体职责分工是:劳动保障部门要对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非法用工及违法使用童工等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将无合法证照的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工伤保险等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处理。公安部门要对违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农民工,拐骗农民工,拖欠工资涉嫌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并取缔无合法证照的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并牵头组织市经贸委、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开展中心城区限制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专项整治行动,取缔无证无照、占用耕地的粘土实心砖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卫生部门要检查并查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坚决惩处非法雇用未成年工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要对违反《
职业病防治法》、《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民政部门要及时对智障人员等特殊受害人员提供救助。监察机关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搞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腐败问题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工会组织要加强乡镇、村、企业的基层组织建设,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行动中受害农民工的善后安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