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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院复核评价与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八)在评审证书有效期内,经查实确在接受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发证机关有权撤销原评审结论,并收回所发证书和标识。
  第二十六条 被复核评价或评审的医院对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卫生行政部门下发的结论后30日内,向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或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重新审核的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说明充分理由。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合适的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会实施。重新审核结论由受理的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并作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 医院在平时工作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及违法、违规、违纪案件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委托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会严肃认真进行核查,一经查实,则应视情况予以黄牌警告、降低或撤销医院等次。
  第二十八条 降低或撤销医院等次应经相应的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会研究通过后,由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处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与监督管理,确保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维护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工作的公信力。
  第三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工作实施方案、人员组成、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程序、纪律执行情况等方面的审查和监督,贯彻落实本办法所规定的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参加复核评价和评审专家的劳务费用由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发放。被复核评价或评审的医院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专家组成员馈赠礼品、礼金及发放劳务费用等。
  第三十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和参加医院复核评价或评审的人员在医院复核评价或评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收受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对有上述行为者,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会成员、专家库成员发生上述行为者,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取消其委员或专家库成员资格。
  第三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结果定期进行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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