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3.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出现人员伤亡,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4.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违纪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5.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对全面复核评价结论为不合格医院的处理意见分为限期整改、黄牌警告、降低或撤销等次三种。
(四)全面复核评价的结论和处理意见应经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会研究讨论后,由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公布。对不合格医院,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会的研究结果,决定给予限期整改、黄牌警告、降低或撤销医院等次的处理。
(五)卫生行政部门应将结论和处理意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会和被复核评价医院,并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六)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全面复核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之一。
(七)属于不定期专项检查、考核等形式的复核评价,则根据具体的检查、考核评分细则,以评分为主,并将检查、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五条 医院评审的结果处理和确认:
(一)医疗机构等级分为三级六等:即三级甲等、三级乙等;二级甲等、二级乙等;一级甲等、一级乙等。
(二)医院评审最终得分由周期性一次综合评审、评审周期内复核评价及下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检查考核等三部分评分结果组成。其中一次性综合评审得分占70%,复核评价得分占 20%,下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检查考核评分结果占10%。如下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无检查考核评分结果,则复核评价得分占30%。原未定等次新申报评审的医院的评审最终得分构成由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三)医院评审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最终得分大于或等于规定满分的90%为甲等,小于90%、大于或等于75%为乙等,小于75%为不合格。
(四)在评审周期内,出现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情形之一者,实行单项否决,直接定为不合格。
(五)医院评审结论和等次应经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会研究讨论后,由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确认。
(六)卫生行政部门在正式批准医院等次前,应将医院等次评审结果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无疑义后再正式批准,同时向社会公告。
(七)评审合格的医院,由卫生行政部门按评审权限发给省卫生厅统一制作的评审合格证书或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评审证书)及标识,原卫生部等级医院的标识不得继续悬挂使用。评审证书须标明有效期,有效期应与医院评审周期相同。评审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医院应重新申报,到期不申报则自动取消等次,并不得再继续使用原证书和标识,原证书和标识应由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收回。医院的等级标识必须与证书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