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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院复核评价与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六)委员和专家与被评审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应主动提出回避,医院也有权要求其回避。委员和专家的回避由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会或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七)现场评审采取听取汇报、医院主要负责人答辩、组织医院党政领导班子全体人员和部分职能部门负责人考试、实地察看和调查、检查病案与相关资料、专业理论与技术操作考核、技术项目评估等方式。
  (八)现场评审工作结束后,专家组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总结和结果密封后提交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会。
  评审总结和结果应包括以下内容:
  1.评审工作概况;
  2.《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符合情况;
  3.医院评价标准和细则评分表,包括总得分、各项指标得分、扣分情况及相关依据;
  4.被评审医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和建议;
  5.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6.评审专家组组长及全体成员签字。
  (九)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会对评审总结和结果进行讨论并签署意见,呈报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委员会如有疑义,可要求专家组对某些项目进行重新审议或评审。讨论时应执行回避制度。
  (十)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会提交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后,应在 20个工作日作出评审结论,并通知委员会、被评审的医院,同时报送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评审不合格的医院应提出整改意见。
  (十一)评审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终止评审:
  1.提供虚假评审资料,有伪造、涂改病历及有关档案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2.有人民来信、来访反映医院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提供明确线索,评审期间无法调查核实的;
  3.违反评审纪律,采取不规范行为,影响评审专家的公正公平性,干扰评审专家工作的;
  4.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工作有关的各种原始材料由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存档,保存期限不低于评审周期。

第六章 结果处理及确认

  第二十四条 医院复核评价的结果处理:
  (一)全面复核评价结论针对医院既定等级,根据医院评审确定等次的标准作出,分为合格、不合格。
  (二)在评审周期内,在全面复核评价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行单项否决,直接定为不合格:
  1.社会评价综合满意度≤8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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