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复核评价结束,各专家组应在7日内将复核评价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提交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会,经审核后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医院复核评价的反馈制度,将医院复核评价情况以整改建议书的形式反馈被复核评价医院。整改建议书内容包括复核评价结果和被复核评价医院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意见和时限等。
(八)被复核评价医院应根据整改建议书的要求,及时认真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整改建议书之日起10日内将整改措施和落实情况书面报告相应的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和卫生行政部门。
(九)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会应对医院整改的情况进行跟踪督查,促进整改落实。
第二十二条 医院评审的组织实施:
(一)未确定等级的医院应首先由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照卫生部下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组织专家论证,确定级别,再按照卫生行政部门下发的医院评价标准与细则进行自评合格后,于每年年底前向相应的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医院等次评审申请书》,申请等次评审。新建医院(含民办医院、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等)、资源重组后拟改变等次的医院须在运行3年后方可提出申请。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不予受理申请:
1.申请医院未进行自评或根据医院等次确定标准自评不合格的;
2.医院复核评价不合格的单位,整改期限不到的;
3.撤销医院等次或评审结论为不合格未满3年的;
4.发现申请材料等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年度评审计划,将确定的评审时间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四)医院评审分自评、调研初评和正式现场评审三个阶段,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自评由医院自行组织安排。调研初评由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经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安排。调研初评结束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会提交调研初评情况总结和相关资料。调研初评报告内容包括: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调研初评结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能否进行正式现场评审的建议等。医院评审委员会根据调研初评的总结和相关资料,对有疑义的进行复核,具备条件后方可安排正式现场评审。
(五)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的形式、内容、重点及要求,从所设的专家库成员中抽取相关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负责现场评审工作。专家组组长原则上由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会委员担任,卫生行政部门医政处(科)工作人员担任联络员兼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