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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院复核评价与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其他医疗机构的评审周期为2-3年。
  第十七条 在评审周期内,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已明确等级的医院实行全面复核评价和不定期专项检查、考核与评价等,医院等级确认后,每2年至少应对其全面复核评价1次。
  不定期专项检查、考核与评价等可每年进行。
  第十八条 全面复核评价后,医院的等次如发生改变,则评审周期从改变之日起重新计算。对同一医院的全面复核评价和评审不在同一年度进行。
  第十九条 各级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会应在每年年底前结合本地区实际和申请评审的医院数量等情况,分别制订下一年度的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计划,报经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将计划印发各有关医院。计划内容包括:年度开展复核评价和评审的医院数量和名单;各相关医院提交评审申请的时间,开展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的时间及初步安排;年度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的重点等。
  各级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应在评审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复核评价和/或评审工作。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合理、导向正确、实事求是、严格严谨、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医院复核评价的组织实施:
  (一)医院复核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依法执业、医疗服务质量、医疗安全、医药费用、履行社会责任、实现公益性质、落实政府部门的指令性任务等。
  (二)医院全面复核评价及各种专项检查、考核等均可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专项检查、考核包括医疗质量、三基抽考、整体护理质量、医院感染控制、药事管理、检验质控、行风建设等医院工作的各个方面。
  (三)医院复核评价由卫生行政部门按权限划分,根据年度计划直接安排,明查应提前通知医院,暗访不得事先通知。
  (四)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会根据复核评价的形式、内容、重点及要求,从所设的专家库成员中抽取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现场复核评价工作。专家组组长原则上由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会委员担任,卫生行政部门医政处(科)工作人员担任联络员兼秘书。
  (五)委员和专家与被复核评价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应主动提出回避,医院也有权要求其回避。委员和专家的回避由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会或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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